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高雄市苓雅區興中二路16號公寓大廈之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僅有基地持分,無其上建物所有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上有他人所有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優先購買次序,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依序如下:
12.
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土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