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民國114年12月23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1至5建物無人居住,有水電及傢俱,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既成巷道,編號1至5建物目前閒置,無增建,內裝水電良好。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稱,編號1至5建物大門深鎖,目視內部狀況,似無人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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