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紀載,1─1地號土地為元化路197巷之巷道,及部分上有建物(建物門牌:元化路197巷77號
4.
4樓)占用;另有廟宇,是否占用不能確定。尚有建物197巷
5.
90號占用;另一部分河堤旁197巷道,亦有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4.
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3日中地測字第1140022480號函覆,1─1地號土地領有69年桃中市工都使字第78號使用執照;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2月5日桃建照字第1140112832號函覆,旨揭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15.
桃縣建都使字第185號等171筆使用執照,再經旨揭土地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
16.
桃中市建使字第0052號等6筆使用執照。供投標人參考。
17.
依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4年12月11日桃市壢工字第1140071560號函覆,1─1地號部分土地為69年桃中市工都使字第78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地號,即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另查得石頭段1─1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62年桃中市建使字第
18.
54號及63年桃中市建使字第369號(遺失補發)等4張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地號,惟本公所目前已建檔資料查無前述執照申請圖說存參,1─1地號土地是否有旨揭情事無從據以查復。
19.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