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
2.
二樓 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
3.
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甲乙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地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5.
本件拍賣之暫編4506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 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及不負擔保 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本公司權 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六、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 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 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 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 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
6.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拍賣,依照債務人崔宗裕之指定, 先就其個人應有部分即甲標部分 先拍賣,故甲標如果,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乙標即不 予拍賣及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