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員指界稱本件?296-2地號土地有建物占用(廟、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236之1 (廣場)及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236號2樓房屋;?296-3地號土地為雜林;?297-地為道路、私人空地、雜草及部分建物(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167巷34號),惟實 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2.本件296-2.296-53.297-2.299-5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3.本件296-52.299-5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4.
本件拍賣竹東鎮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全國土地使 暨都市計畫案重製)(第二階段)案,其中296-2.296-3.296-53.297-2.299-5地號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