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執行,自稱為承租人之第三人巫O叡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9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債權人後於114年11月28日陳報租約影本;經詢問管理員,每月管理費2200元,履勘時無欠繳。另據114年10月31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屬第五種商業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本件似有地下二樓編號17之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該停車位不在本件點交範圍。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