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於114年9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姊姊在場稱由債務 人自行使用,現場係營業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檢視無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