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現供停車使用,位於門牌號碼宜安路48號旁之停車場,另有些許占用情形(現以欄杆圍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案(108年10月24日))、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