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7.
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鐵皮搭建之二層房屋,經檢視現場第一層 為辦公室、會客廳,有家具及家電,第一層後方為茶水間及維修廠。第二層為房間,有簡單床 組及少數家電,建物外有一車棚。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 有無損壞、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有無火災報案 紀錄,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本建物(暫編223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皆為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又該建 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 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坐落土地 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 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價金,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