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5月5日會測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用於經營炭烤小吃店,建物 前有大公廳,後有二個大型包廂等營業空間,惟建物內營業用具與裝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 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拍定後不點交。
4.
902與904地號土地上, 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第三人,故本件建物座落之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8.
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 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購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 記,並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11.
本院已依鑑定報告內容記載,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 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 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逕向 鄰里機關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