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其妹妹一家四人居住在
8.
3樓,其 餘樓層係放置雜物之用,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因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故拍定 人非債權人或債務人時,本院須通知當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無人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始 由拍定人繳納尾款,請投標人注意。
11.
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有20.82平方公尺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211-
12.
2213以及2232-1地號土地 (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