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3.
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情形如下述:
5.
26─2地號土地相連,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夏綠地街11之6號、11之7號建物後方(西方)之土地,無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林地,部分似有種植作物。
6.
標的3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夏綠地街11之10號、11之11號建物西方約45公尺之土地,無建物占用。
7.
標的34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夏綠地街11之28號建物北方(緊臨)之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在場有第三人稱是向一位姓王的借地種菜。
11.
85地號土地相連,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70號(台北園外園準休閒農場)大門口北方(緊臨)之土地,上無建物占用,雜草叢生。
14.
138─10地號土地相連,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70號(台北園外園準休閒農場)大門口南方(緊臨)之土地,上無建物占用,雜草叢生。
16.
26─2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另標的138─10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其餘標的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皆為農業區。又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標的
17.
26─2地號土地為農業開發條例所定義之耕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2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23.
26─2地號土地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25.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2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28.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29.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30.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