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於113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57地號土地位於翠?路85巷20號房屋西北方約 9公尺處,為雜木林,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部分為道路。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