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3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3-1地號土地其上有翠?路75號房屋全部建物坐落。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 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