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 定。
7.
9132建號建物為1960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 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1039-5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
8.
本標別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 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 不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 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 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