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家屬自住使用,對外窗框有滲水現象,依前 案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客廳及部分臥室牆壁有滲水現象,地下二層部分建物有附帶編號L之平面 車位,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應連同土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有無停車位所有權及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 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參考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79號案件鑑價報告核定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