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5年6月2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執行標的物無漏水、地震受創之情形,居 住期間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目視屋況尚屬良好。 據大樓管理員稱,執行標的物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300元,自3月起均未繳納管理費,無車位。 據債權人於115年6月4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物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情 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注意,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