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75地號土地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其上有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2.
80號部分建物坐落,及門牌號碼新北巿新店區光明街
3.
94號之建物,及前開建物後方尚有門牌號碼中興路一段
4.
43號建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275及276地號土地 為光明街與光明街96巷及中興路一段之道路包圍(三面臨路),其上並無道 路及路面坐落。另依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所載,275 地號土地上除上開建物坐落外,尚有門牌號碼中興路一段
5.
37號建物坐 落。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皆不在拍賣範圍,就建物坐落基地之占有 權源經本院函詢全體土地共有人,共有人陳報過往似有分管土地約定,然 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裁判意旨,共有人間縱訂有分管契約, 亦因分割共有物而失其效力。綜上,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需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7.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 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 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2月4日函覆表示,275地號土地經調閱該局所核 發51店使字第009號使用執照(51店建字第058號建照執照)、55店使字第372 號(55店建字第304號建照執照)及51店使字第003使用執照(50店建字第054 號建照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 地。
9.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8年11月8日函所附之「光明街80號(文山段234 建號)建物坐落土地疑義一案」會勘紀錄所示,光明街80號建物已有部分增 建、部分修建等情形,故坐落基地應變更為文山段
10.
276地號等三 筆土地。是本件27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有光明街80號。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