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7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37137號南方約16公尺 處,上有門牌號碼北新路二段66巷
3.
4號未登記建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 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