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8地號及2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 溪洲路8巷2號之3及北側鐵皮屋占用;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6巷1 之3號及北側鐵皮屋與8巷2號之3占用;26與27-1地號土地有新北市新店區安康 路一段9之2號占用,為頂城市民活動中心;27地號土地有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6 巷2號之
4.
1之2號、1之3號、溪洲路臨61之2號、溪洲路8之1號、61號 之
5.
61之3號、溪洲路8巷2之3號坐落占用。前述建物佔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 定後不點交。
6.
1278地號及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3地號及27地號之使用分區為風景 區,26地號及27之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7.
本件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 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