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履勘時發現本件拍賣標的2981建號及2983建號各有獨立出入口,但內部有打通做連通 使用,均出租予第三人鄧詩涵承租做小吃店(卡拉OK)營業使用,現場有隔間裝潢成包廂,並 有音響、鋼琴及吧台等設備,租期自民國108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114年7月7日復至現 場履勘時發現目前內部裝潢中,已無營業。本件拍賣標的租期已屆至,因債務人先聲明異議主 張租期業經延長,復聲明異議有轉租及租期尚未屆至,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如駁回裁定均經維 持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未經維持則拍定後不點交。
2.
經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981建號及2983建號間分戶牆依原始使用執照並無開口連 通使用,2981建號及2983建號分戶牆打通做連通使用,並未依照現行法令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 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報備。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履勘時在場人稱目前部分包廂天花板及牆壁有漏水及滲水情形。另經向主 管機關函查,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以上供應買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