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在場稱建物是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之弟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