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2年7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127地號土地為成功路242至270號前方道路,1127-7地號為成功路256號房屋坐落基地。債 務人在場稱暫編7566建號建物右側之房屋亦為256號,債權人稱查封由債務人居住之石棉瓦 屋。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建物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 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1127地號土地及暫編7566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3.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1127-7地號上之地上權不塗銷。
4.
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暫編7566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對7727-7地號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