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1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由債務人自住。經大樓管理員表示每月管理 費約新台幣1,000元,目前無欠繳之情形。本件僅拍賣共有部分,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
3.
本件土地、建物皆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他拍賣標的一併承 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 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 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