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2月17日查封時,現場有第三人王OO,稱其為陳葳箏親戚,自105年間開始借住,無漏 水、地震受損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嗣有第三人陳OO具狀主張租賃權,其陳報之租約,租 賃期間自105年7月1日起至125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2,500元。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依債 務人聲請再次入內履勘,檢視內裝其擺設與一般住家並無不同,屋況如查封時。又依據鑑價報 告記載,標的為17年鋼筋混凝土造15層建物之第12層,附近有勞工公園、民權國小、中正高 工、家樂福光華店,學區交通便利,屬保值性佳之住宅區,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3.
本件經債務人具狀陳報,請求將以下事項記載於拍賣公告:「屋內裝潢、衛浴、櫥櫃、燈具 為第三人出資裝設,耗資數百萬,第三人願併付拍賣,但應為估價,並將價金轉交,否則第三 人將拆除取走」。 本件債務人未據提出第三人年籍資料及裝潢費用單據,又經會同鑑定人入屋內履勘,鑑定人當 場表示先前鑑價已提高,本次無鑑價必要。本標的未附合於不動產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如拍 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取走之項目有損及不動產主結構,則拍定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應另循實體 訴訟解決之,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情形如上所記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 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