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建物係供其自住;建物格局為2房1廳;於地下三樓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19號)、地下一樓有一機車位(編號71號),該機車位現出租予第三人,租金為新台幣6000元,惟無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契約(另經詢問社區主任,該租約為一年一約,至115年
3.
4月左右租期屆滿);管理費2個月為1期,每期4082元,截至114年10月止,債務人共積欠16328元。拍定後,除機車車位以外之部分點交;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