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又查無債務人實 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函查警局、市府回函,應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因113年4月3日發生 嚴重地震,故有無因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3.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或有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者,則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 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 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