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丁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126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清水街56巷
7.
依111年4月28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1262地號土地,係73淡使字第852號使用執照(72淡建字第12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數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丁標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3.
本件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