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丙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89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忠愛街4號西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有鐵皮屋占用,目視所及無門牌號碼;89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忠愛街4號西北方約5公尺處,其上有建物占用,目視所及無門牌號碼;89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110之西方約3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99─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425109之東方,做為道路使用;899─2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425109之北方約7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數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898─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