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876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6之東方約1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76─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6之北方約15公尺處,為道路;877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5之東方約1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77─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6之北方約23公尺處,為道路;878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4之東南方約4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7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4之後方,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80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4之東南方約4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8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25564之東方約108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數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