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定後點交。 一112年12月25日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於113年1月4日函覆:原債 務人林○賢在場稱債務人自住,部分牆壁、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三債務人女兒於113年3月8日來電告知:債務人林○賢於113年3月6日在屋內發現死亡。四據債務人女兒稱: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
2.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
本院發函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查明本件拍賣標的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該局於113年7月1 日函覆:無相關資料可供查閱。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前述記載事項是否影響 標的價值、投標意願,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