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李旭貽稱其長年出入境,此處為回國時之居住地,屋內物品均係自己 所有,無出租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4.
435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四樓露臺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2月19日北市都建 查字第1136013088號函,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建築完成 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四樓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3 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6530號函,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 處裡。上開增建均有強制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 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 物完成日期為60年6月25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6月18日 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973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3年9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3155號函覆無火災發生紀錄;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3年9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69284號函覆非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 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 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