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29-1地號土地約位於門牌號 碼大同南路146巷67號建物右前方,現為柏油道路使用。1329地號土地約位於門 牌號碼大同南路146巷67號建物旁之水泥空地。1330地號土地約位於門牌號碼大 同南路146巷67號建物後方之水泥空地、部分為大同南路172巷22弄3號建物後方 占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 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 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六、
5.
13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329-1地號土地為都 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6.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