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前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吉字第42845號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經檢視無增建,房屋內屋頂斑駁,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又依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4739號函覆本件標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8月12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13021652號函覆經該局查訪標的物,該戶內住有1男1女,均表明不願配合查訪,不知曾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45020號函覆本件標的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海砂屋)且非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惟該建物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或震損情事,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8.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向抵押權人洽詢塗銷事宜。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閒,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1.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拍定證明書。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5.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縱經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