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均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
3.
本件標別一土地依據查封筆錄、估價報告記載為供通行使用之道路、私設 道路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別二土地依據查封筆錄、估價報告記載為巷道、私設道路使用。標 別二土地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覆為78-02389至02396號及84-02110至0212 2號建照執照套繪有案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別三土地依據查封筆錄、估價報告記載為巷道、私設道路使用。標 別三土地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覆為78-02389至02396號及84-02110至0212 2號建照執照套繪有案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如主張就拍賣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 者,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 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 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