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稱租期至113年8月,有一停車 位(B1編號:
2.
,承租人稱車位未承租,由房東自己使用。嗣本院於113年7月1日現場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他人,房東為債務人,無停車位。本件 再於114年5月2日至現場履勘,按鈴無人回應,據管理員稱該屋之房客已於114年3月間搬遷,該 屋現無人居住。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 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 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