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2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7地號土地係電線桿成福幹 「41-R1-B7340-DD37」下雜草林,上有一鐵皮棚架;49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南港 區成福路252號建物外之人行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上開鐵皮棚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 應買人留意。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