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0地號位於149地號東北方約105公尺處,即和興炭坑步道上方指示牌旁之雜木林地及竹林,其上有2座墳墓,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標的149地號位於北臺慈惠堂正殿左邊一小部分,其餘為步道及山坡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標的378地號部分為車輛通道用地,部分為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6段76巷2弄27號之1旁1層樓建築物占用一小塊三角形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429─3地號位於松友公園部分用地,其上有公園牌示,及公園植栽花草,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上開地上物、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8日北市都授建使字第1136183517號函覆,標的10地號、149地號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標的378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44號使用執照(63建(松山)
3.
字第0051號建造執照)標示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標的429─3地號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公共設施地)。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一標雖達底標,亦不予拍定,縱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