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583巷22弄2號四層水泥磚造建物,惟僅
3.
三層建物有辦理保存登記(即吳興段三小段1641建號),該1641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與土地共有人為同一人;
4.
四層鐵皮增建物則均未辦理登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坐落建物,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