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3年7月1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權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僅 餘廢棄老舊傢俱,無水電。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 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4.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5.
據前案本院110年司執字第4506號拍賣公告記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於110 年11月6日來函敘明,本件拍賣標的於104年1月8日曾發生民眾於屋內縊頸上吊死亡,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