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1月6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773地號土地為門牌「五福二 路45-1號」及「45-2號」11層建物之坐落基地。
4.
本件土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其上區分建物專有部分 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 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 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