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141號、141之1號房屋為中心,
5.
28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78公尺、北方52公尺、北方52公尺、北 方32公尺、西方20公尺處、西南方45公尺、東南方44公尺、東南方60公 尺、西南方75公尺、東南方70公尺其上為雜木林;17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 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141號、141之1號房屋座落;23地號土地則以上開房屋 為中心,位於西南方75公尺處、其上有池塘;26地號土地其上則為門牌號 碼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141之2號鐵皮房屋座落。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2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20日基府地開參字第1130243 059號函略載:上開耕地非屬農地重劃區範圍。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 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又依基隆市七堵區公所113年 11月20日基七民字第1130108161號函及附件略載:債務人所有上開土地訂 有三七五耕地租約,目前租約存續中,租額係實物稻穀209公斤,承租人為 陳○登等語,上開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且承租人有第一順位之優先承買 權,其餘共有人有第二順位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17地號土地、2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5.
2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17地號土地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其 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