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陳秋霜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50萬元。
3.
民國113年10月22日、113年12月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 內,屋內無水無電,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室內物品擺設凌亂,地板棄置有部分雜物,廚房之 天花板有龜裂、滲水情形,有增建。據債權人在場稱,其原本居住於本件執行標的內並照護原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素連,故本件執行標的內之物品大部分為其所有,少許物品已為債務人徐 龍雄搬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4.
建號5150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