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966-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89號至399號建物後方,部分土 地為前開389號、391號、395號後方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其上,其餘為水泥空地,部分土地 作為排水道使用。」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966-3地號土地位處安樂區安一路389號後 側延伸至397號後側。基地條件、整體條件、地區未來潛力均稍差」等語。
3.
本件乙標係拍賣96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 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