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48萬元,拍定後塗銷。
4.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崇安街8巷5號房屋後方座落其上。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2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43854號函略載:經查 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 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 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 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