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6月20日之查封筆錄,地政人員在場表示系封房屋前後陽台有增建情形作內部使 用。共有人謝○和在場表示系封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中,未租賃於他人。另因未遇債務 人,故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 清。又鑑價報告稱標的物室內牆壁部分有壁癌及天花板有水漬跡象,研判應為滲漏水所造成, 又由於標的物室內維護差,其修繕費用龐大等語。本標的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 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又本件建號9220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 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 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葉○輝之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新台 幣45萬元,拍定後塗銷。
11.
、411-1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 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 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 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 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 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