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4月17日執行筆錄所載,系封房屋屋內客廳臥室雜亂不堪,有水有電,使用 現狀不明,門鎖未上鎖。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屋內牆壁及天花板有油漆及水泥塊剝落情 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 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 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 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 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 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 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 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 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 (應買、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 予拍定(應買、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 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 應自行查明。 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 限,亦包括共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 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 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7.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陳○州之第一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新台幣30萬元,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