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88年6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 雜草叢生,有幾棵相思樹;嗣113年9月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 雜樹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 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