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51之1號建物坐落占 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27日北 市都授建字第1126028800號函覆,本件標的為55使字第0688號(臺北市大安地 政事務所112年10月31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127013798號函覆應為668號,併記載 予應買人參考)使用執照(55營(肆)(新)字第0018營造執照)之建築基 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 抽籤定之。又本件標的雖為建物之基地,因建物因非屬區分所有權建物,故建 物所有權人無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 若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 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