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會同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據稱471地 號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51之1號建築物,為建築物座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 為第三種住宅區,拍定後不點交。
2.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28800號函 覆,本件標的為55使字第0688號(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31日北市大 地登字第1127013798號函覆應為0668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 抽籤定之。又本件標的雖為建築物之基地,建築物所有權人若有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