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本院查封時,債權人表示大約自105年就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2.
本件建物經債權人表示,因為老房子多少有漏水情形,又該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管為整幢違建,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本件土地 經查屬板橋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3.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 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7.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8.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 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9.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